成都政府可以对未来的 特许经营权提前招标吗?

01对于你说的第一个问題,多个項目是否可以一并招标予以授权。

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項目提出部门)可以通过经济社会进步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 特许经营項目建议等,提出 特许经营項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項目应当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维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通过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而且建设经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第十一条规定,項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 特许经营項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項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进步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绿色、水利等有关部门对 特许经营項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通过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項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特许经营項目实施方案。

可见,通过上述三条法律规定,一项 特许经营項目从提出、评估、审查到最后审定,都有一套系统的方案,对于一次实施几个項目,相关部门应该都有他们的具体过程来肯定。相关实施机构只能按照这个过程来肯定的方案来实施。

02对于你说的第二个问題,是否可以在期满前提前招标。

利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 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 特许经营者。因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 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 特许经营者优先得到 特许经营。

可见,一方面,相关机构要在期满时重新评估是否要继续采用 特许经营方式;另一方面,假如 特许经营权期满需要继续采用 特许经营方式的,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 特许经营者。

所以,相关机构不能在很数年前就事先开始下一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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