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項目采取BOO模式在 特许经营权到期后的问題怎样处理?

在下头很硬谢邀。从回答题目增大了说,顺便有些内容谈到BOO与BOT的区别。

一、Own

从法律上看,BOT和BOO存在是否Own的区别;但会计上看,有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vs固定资产的区别。

(一)首先看項目所在国的法律限制,是否允许項目公司拥有項目不动产的所有权(比如对公路,电站,电网的外资或民营资本准入限制)、項目土地的所有权(還是只允许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所有的,才有法律所有权的基础。

(二)其次,提示时刻注意法律上和会计上的Own不一样。

法律上严苛遵守物权法定,相对僵化。只看不动产登记确认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对抗第三人。通过物权登记定所有权及其上的物权担保,与永远Own也是未来要Transfer出去无关。这里的所有权,影响的法律文本、法律登记、物权抵质押;与会计概念的会计分类、并表,沒有直接关系。

会计上讲究实质重于形式(实际控制权),比如一条公路投资人全面拥有经营权和控制权,即使东道国物权法不允许外资或民营资本拥有土地、拥有公路,该也可在会计上确认項目公司资产、入表項目公司。拥有O或(也是不O的)实际控制,可能影响会计核算:标的入资产负债表的哪个科目,经营期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及收入确认方式等。

(三)再次,項目的固定资产(动产设备、地上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有折旧摊销,根据折旧摊销方式影响会计盈利。折旧摊销通过使用年限,无固定期限可能不折旧摊销。当然,实务中特许权的T年限假如大于该使用年限(比如30年特许权vs5年期设备使用寿命、20年厂房使用寿命),所以是永久O也是短期就T了,基本不影响了。而地上房屋、土地使用权,其年限(40-70年)往往大于BOT的年限(20-25年),这时是否提前就Transfer给政府,决定了折旧/摊销的年限。直接永久BOO的特许权,加上西方国家永久产权的私人所有权土地,全是永久寿命的,自然影响摊销方式的。

当律师和会计师表达不同意见时,投资人心中应当有数。

二、Transfer

如前所述,不动产所在地是否有合法的所有权法律登记允许投资人own,即使有,投资人在特许权协议中仍然面临诸多与T相关的约定。

Own多长时间后T?是否在肯定的时间投资人必须T出去?T的时候摊销折旧是否完全、是否有残值、残值怎样处理、政府是否对投资人有残值补偿?T时候投资人对资产的质量担保义务,政府的具体接收义务?投资人是有T一个产品出去的义务,還是直接承担学费,毁灭标的物后还给东道国一个绿色干净的青山绿水?而BOT和BOO的区别,往往在于前面这些约定的不同,而这些约定在不同的項目上是灵活的。

小结:象牙塔总要命名,实务多看具体条款与本质。

谢邀。

第一,BOO确实是长期属于項目公司,不存在移交问題。

第二,与三十年不冲突。三十年是原则,但是有例外,对于投资规模大,收益周期长的項目,可以自由约定长于三十年,甚至是不移交。请查阅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综上,用BOO模式, 特许经营期就不会结束,除非触发了合同的结束机制。

另,恕我直方,你的这个思路有待商榷。应该这么思考:对于一个項目,若有可运营性的,若同意利用运营给予投资人收益的,则需要给予社会资本方 特许经营权。

至于是否需要移交,则需要综合考虑,比如投资规模太大,回报太低,收益期很长,又沒有其他的补助,则干脆不移交回来了。或者这个項目是产业园項目,由入园企业做为投资人,也沒有必要移交回来给政府。

因此,不要理论化地选择什么BOO.BOT,而是要通过实际情况设计架构,上述的BOT.BOO.等,全是对这些交易架构的理论化抽象化。

我发现这是咨询人员常陷入的错误,有必要写一篇文章,准备发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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