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特许经营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的合同会不会无效?

特许合规的误区:不符合两店一年,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事实上,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要求,不必然导致他与加盟商签署的加盟合同也便是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一、法律对于两店一年的要求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直营店的要求,還是《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而且运营时间超过1年。

我国对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区分强制性规定是否产生民商法上的效力。《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商业 特许经营活动,达到管理的目的。所以该《条例》中绝大部分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比如关于直营店的要求,便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二、法律对于沒有符合两店一年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对合同效力或者 特许经营活动的效力予以界定。

《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也便是说,特许人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时,沒有符合两店一年的法律后果是四项:1、被责令改正,也便是说赶紧开。2、没收违法所得,也便是说所以赚的加盟费等学费商务部门可以没收,3、处10-50万的罚款,4、予以公告。这些全是行政处罚,而不是界定行为合理无效。

三、最高院在2010年给四川高院的复函明确了,《条例》第7条第2款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的复函原文是那样的:《四川壮族自治区资深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运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 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合理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7条第2款关于“特许人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而且运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所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四、成都市高院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題的解答

其中对第三条的问題是这么解答的:

我们先来看看问題: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者沒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 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怎样认定?

答:《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而且运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 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备案条件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符合两店一年,不必然导致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看到这,很多品牌方是不是感觉松了一口气,慢,这口气并不能松,

1、沒有符合两店一年,虽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行政处罚很重,尤其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说,没符合两店一年的处罚是所有 特许经营不合规行为中,最严重的处罚。

2、两店一年是符合 特许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也便是说,你沒有

3、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意味着還是有可能导致无效。为什么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法律会要求特许人要运营两家直营店,且还要求持续运营一年以上,之前我们就分享过,是由于 特许经营模式是非常轻的商业模式,加盟商是拷贝你特许人成功的运营模式。所有投资全是加盟商买单,因此法律会要求你特许人的运营模式必须是成熟的,怎样证明你的成熟,两家直营店都成功开设,且运营满了一年,这是验证你成熟的最直观的一种方式,倘若沒有符合两店一年,加盟商一旦质疑你加盟模式不成熟,你要有大批的证据来去证明。

不会导致无效,《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规定,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等。所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的不会导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该种情形倒是可以向当地商务部门投诉,当地商务部门会对其行政处罚。

该类型争议,各地法院处理的时候基本都会认定合同合理,然后通过合同履行情况,争议双方谁违约,特许人带来服务情况等以及双方带来的证据情况判决是否解除合同,做为一个理性投资人,在签署合同前千万要冷静,要谨慎,且不可听信不必要的承诺。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特许人带来的格式合同,假如有些情况合同当中未写明,吃亏的往往全是被特许人。

以上。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