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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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時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特许人负有合同订立前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合同订立前,受许人一般并不了解特许人的运营状况、技术秘密、经营方法等信息内容,特许人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受许人的利益。二是特许人对特许合同文本有说明的义务。特许合同通常是由特许人来拟定的,特许人就对合同中的靠谱术语、授权条款、格式条款等都有解释说明的义务,以便受许人尽快了解其含义。三是特许人有培训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特许人应对受许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受许人能尽快掌握信息和方法,从而尽快开展 特许经营活动。四是双方当事人还要注意履行一些忠实、保密、协助等先合同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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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品牌方被判退全款

案号:(2021)粤0115民初706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4年9月就加盟区域及学费进行初步磋商,并择期正式签订合同。2024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预付50%款项35000元。

付款后,原告发现被告从未依法办理过 特许经营备案,且不符合“两店一年”的从事 特许经营活动的 特许经营资质。

2024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律师函》,明确通知被告终止加盟,不再与被告继续签订任何加盟合同及文件,同時解除双方之间的一切合同关系。

2024年1月15日,原告起诉至成都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35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9日止利息为329.9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題

本案为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題。

通过原告提交的收据及转账记录,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款项35000元。从上述收据及微信谈天记录内容可知,虽然双方就涉案加盟学费达成相同意见,但是对于 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带来方式等并未协商相同,缺少上述内容,涉案合同则无法履行,故涉案 特许经营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在缔约流程中获得的款项3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三、关于被告在缔约流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題。

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收据上记载加盟項目为“xxx禾堂”,被告工作人员xx亦发送了第4111x号“xxx禾堂”商标,但在其发送的“x禾堂折页”宣传册中,所使用的标识却为“x禾堂”,与其所发送的商标标识及收据上记载的項目名称并不相同。所以,对原告主张被告并未如实披露相应信息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终止加盟,退还款项35000元并赔偿缺失。被告于2024年10月31日予以签收,但以来未退还款项,故应当支付相应利息,即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合同学费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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