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特许经营/加盟关系中,总公司怎样避免为实体店的债务承担责任?

场景:当下品牌的价值不断在发挥影响力,消费人群在选购商品和服务的时候往往更看重大品牌,由于大品牌意味着较好的服务质量以及较好的保障。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品牌门店采用的是加盟制。那么实体店倘若停业了,品牌方需要兜底么?成都一中院的答案是,品牌方需要担责,具体方式为品牌方需对实体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案情:A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有名早教品牌“XX宝贝”,对外挂牌也为“XX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XX宝贝早教中心”等品牌方相关的名称。Mr先生为儿子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与A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A公司在该合约书落款处盖公章。同日,甲方向A公司账户支付全款,A公司开具收据。不料,一年后A就经营不下去了,让家长带来费用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经整理核对缴费情况和课时消耗后,A已无力退款。于是Mr就把A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以及品牌方“XX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解读:实体店全是披着品牌方的外衣,消费群体也不会看店里的营业执照。就算签合同的时候发现不是品牌方,也不会想太多。潜意识里认为自己是在跟品牌方签约,毕竟自己是看重了品牌。】一审:一审法院查明,A公司和品牌方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品牌方公司一次性收取加盟费30万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及其他耗材学费。另查明,加盟商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实体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消费人群其系实体店。审理中,品牌方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催促或管理。一审法院认为:1、解除合同,退费。2、一人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品牌方公司和实体店未向消费人群就运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品牌方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催促过失;同時,品牌方公司确因 特许经营得到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消费群体缺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肯定品牌方公司对其实体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品牌方司不服,向成都一中院提出上诉。【解读:没事不要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由于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把自己搭进去,可以找个亲人或者朋友,持有一小部分股权。为了给他们保障,还可以签署一份协议,让他们放心。】二审:品牌方公司认为,其与加盟商之间是 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品牌方公司会对实体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一般全是根据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是一种苛求,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且 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故请求改判公司不用债务承担责任。成都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实体店获得相应授权后,其运营面对众多消费者。而消费人群在选择服务时,更多的是基于对于品牌的信赖而接受服务。本案中,整个宣传、签约及带来服务的流程,消费人群并无法明确知晓实际运营主体为谁,【消费群体做为善意方,对品牌方产生了信赖利益】。对此,做为实际运营者显然有其责任。与此同時,做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学费,对门店日常签约、运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品牌方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人群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合理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运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基于此,消费群体主张品牌方对实体店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品牌方公司对实体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可以更好平衡各方利益,成都一中院予以认同。商业思考:有实体店的企业,更要加强对实体店的指导、监督、培训,保护自身品牌和加强品牌维护的同時,也要维护消费群体的权益,保护市场运营秩序。从品牌方角度而言,假如出现实体店倒闭的极端情况,又该怎样从源头上、从文本上避免承担责任呢?是否可以向加盟商追偿、要求实体店承担最终的责任呢?相关法条:《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修订)》《商业 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素材来源:成都一中院公众号《早教机构实体店停业,品牌方要担责吗?》2022-08-30文: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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